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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 中文繁體 | 中文简体 | 日本語 | Português 今天: 周五, 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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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收費

 

起降費
(澳門元)

起降費包括以下項目:

空中交通管制;
無線電導設備及目視助航設備之使用:
著陸後六十分鐘及起飛前六十分鐘之停泊。

最大起飛重量 
(以噸計算)
每部飛機每月起降次數
第一級 第二級
起降60次或以下 起降多於60次
基本費用 每噸費用 基本費用 每噸費用
9 噸或以下 810 - 785 -
10-50 噸 810 85 785 69
51 - 100 噸 4,295 65 3,614

58
101 - 200 噸 7,545 57 6, 514 55
200 噸以上 13,245 38 12,014 35
註: 每當起降次數引致級別的變更,對該月總營運所適用的費用,按上述價格表以最後一次營運計算。

以下情況可獲豁免起降費:
a) 專為葡萄牙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之飛機;
b) 進行公務飛行或按照特別協定或互惠原則而獲豁免之在澳門以外註冊之飛機;
c) 進行搜救飛行任務或人道飛行任務之飛機,或進行被視為等同上述飛行任務之飛機;
d) 經適當證明因技術、天氣或類似緊急情況而被迫折返機場之飛機,但僅以在澳門起飛後未使用其他機場或航空站者為限;
e) 操作之特殊性可作為豁免依據之飛機,但須按個別情況處理,並須預先獲主管機構核准。

起降費減收條件:
a) 在本地進行試飛、在飛行中測試儀器、培訓或測試人員之飛機可獲減至最高百分之75。
b) 在晚上11時至早上7時起降之飛機可獲減少百分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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