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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手續
入境條件
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負責有關入境及逗留事宜。以下資料僅作指引:
旅遊證件
(a) 所有入境旅客必須持有有效旅行證件,辦理簽證,提供足夠經濟能力證明以及說明入境的目的。
(b) 澳門國際機場並不承認或接受世界服務組織所發出的證件。
辦理簽證
入境旅客必須得到許可或持有事先辦妥的外交或領事簽證方可進入澳門。持以下證件的人士則可免辦簽證:
| (a) |
澳門居民身份證 |
| (b) |
澳門認別證 |
| (c) |
香港身份證、香港永久身份證或香港旅遊證,任何可供乘客進入香港境內的以上證件。
附註:印有"*","***"或"R"之香港身份證才被視作有效。 |
| (d) |
居留紙 |
| (e) |
非澳門居民之勞工身份證
附註:持d)及e)之人士必須出示有效旅行證件。 |
| (f) |
免簽證國家 |
A. 持有下列各國和地區有效護照或證件人士入境無需簽證:
| (a) |
澳門居民; |
| (b) |
持有法國、意大利、德國、比利時、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盧森堡、埃及、希臘、荷蘭、安道爾、芬蘭、奧地利、匈牙利、捷克、挪威、冰島、英國(六個月)、愛爾蘭、羅馬尼亞、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克羅地亞、坦桑尼亞、塞浦路斯、以色列、黎巴嫩、波蘭、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南韓和馬爾他護照人士可逗留不超過九十天; |
| (c) |
持有南非、智利、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菲律賓、印度、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新西蘭、新加坡、瑞士、泰國、美國、烏拉圭、土耳其、印度尼西亞、列支敦士登、薩摩亞、塞舌爾、摩納哥、納米比亞和基里巴斯護照的人士可逗留不超過三十天; |
| (d) |
持有葡萄牙當局所發旅遊證件之非葡籍人士; |
| (e) |
持有有效進出澳門證件之中國籍人士,包括內地居民、香港居民(不包括(6)款的香港人士)、臺灣同胞及海外華僑可逗留不超過三十天。 |
| (f) |
持有"香港身分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或"回港證"的人士,在 澳門逗留最長可達一年; |
| (g) |
持有外交護照或聯合國簽發之 "Laissez Passer" 護照之人士; |
B. 入境簽證可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申請,並應在有效期內使用,否則即告失效。
C. 持有人准予在簽證上所註明之期限在澳門逗留。簽證也可在抵達澳門時再辦理,逗留期通常不超過三十天。
簽證分為個人、家庭和團體三種:
個人:澳門元100,十二歲以下兒童收費減半。
家庭:配偶或能證實其血緣關係的十二歲以下子女可以一起辦理,簽證費為澳門元200。
團體:團體簽證必須由澳門的旅行社申請辦理,人數最少十人,費用每人澳門元50。
如想獲得更多資料,可致電(853) 725488或瀏覽下列網址:www.fs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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