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连结


 


      
客运 |  机场业务 |  乐在澳门 |  关于我们 |  传媒中心 |
       
 
清关手续
 
进口报关 / 清关程序

" 根据澳门 < 对外贸易法 > 规定,凡进口第 225/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中表 B 所载之货物,须向有关之权限实体申请进口准照,并于提货当日,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凡进口表 B 以外的货物,只须于提货当日提交已填妥之进口申报单,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属于受卫生检疫及植物检疫约束之货物,须接受民政总署作出之检疫。

当事人可亲临,或可透过一名代理人连同所需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

出口报关 / 清关程序

" 根据澳门 < 对外贸易法 > 规定,凡出口第 225/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中表 A 所载之货物,须向有关之权限实体申请出口准照,并于寄货当日,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凡出口表 A 以外的货物,只须于寄货当日提交已填妥之出口申报单,连同所需文件交予海关站办理清关手续。

当事人可亲临,或可透过一名代理人连同所需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

转运报关 / 清关程序

" 受转运制度约束之货物,其运入和运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隔时间不得超过 一百八十日,该期间自货物到岸之日起算,在例外的情况下,海关可将上款所指的期间延长一百八十日,但仅限延长一次。

转运申报单内应清楚说明货物处于何W种状况及货物储存地点,而该地点须受海关监察,未经海关许可前,转运的货物不得打开或重新包装。

第 225/2003 行政长官批示中之出口表 ( 表 A) 或进口表 ( 表 B) 内所载货物仅可由获发准照经营的转运企业转运。

转运第 225/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中附件三所规定受卫生检疫或植物检疫约束之货物,须通过民政总署作出之检疫。 "

所需文件
  • 已签发的准照或填妥的申报单表格(根据其有关活动);
  • 海运 / 空运提单或其它类似文件;
  • 身份证明文件;
  • 发票、公函、授权书、货物清单;
  • 其它文件(倘有需要)
发准照的权限实体

签发出口准照
  • 经济局 – C组别 (受配额制度约束之纺织品、成衣类产品、其它材料及产品、生产激光视盘之设备)
  • 澳门治安警察局 – E 组别 (武器及弹药)
签发进口准照
  • 民政总署 – A组别 (动植物、食品)
  • 卫生局 – B组别 (医药产品、化学品)
  • 经济局 – C组别 (烟酒、汽车、燃油、生产激光视盘之设备及原材料)
  • 电讯暨信息科技办公室 – D组别 (无线电接收器、雷达及导航仪器)
  • 澳门治安警察局 – E 组别 (武器及弹药、爆竹、烟花)

注:上述货物 之分类组别详情载于经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长官批示225/2003号所定的出口表(表A)及进口表(表B)中。

 
搜寻
 
 
 

最具潜质货运机场
2004 & 2007
 


浏览访客数: 2535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