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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關手續
 
進口報關 / 清關程序

" 根據澳門 < 對外貿易法 > 規定,凡進口第 225/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中表 B 所載之貨物,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進口准照,並於提貨當日,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凡進口表 B 以外的貨物,只須於提貨當日提交已填妥之進口申報單,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屬於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須接受民政總署作出之檢疫。

當事人可親臨,或可透過一名代理人連同所需文件辦理有關手續。 "

出口報關 / 清關程序

" 根據澳門 < 對外貿易法 > 規定,凡出口第 225/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中表 A 所載之貨物,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出口准照,並於寄貨當日,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凡出口表 A 以外的貨物,只須於寄貨當日提交已填妥之出口申報單,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當事人可親臨,或可透過一名代理人連同所需文件辦理有關手續。 "

轉運報關 / 清關程序

" 受轉運制度約束之貨物,其運入和運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隔時間不得超過 一百八十日,該期間自貨物到岸之日起算,在例外的情況下,海關可將上款所指的期間延長一百八十日,但僅限延長一次。

轉運申報單內應清楚說明貨物處於何W種狀況及貨物儲存地點,而該地點須受海關監察,未經海關許可前,轉運的貨物不得打開或重新包裝。

第 225/2003 行政長官批示中之出口表 ( 表 A) 或進口表 ( 表 B) 內所載貨物僅可由獲發准照經營的轉運企業轉運。

轉運第 225/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中附件三所規定受衛生檢疫或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須通過民政總署作出之檢疫。 "

所需文件
  • 已簽發的准照或填妥的申報單表格(根據其有關活動);
  • 海運 / 空運提單或其他類似文件;
  • 身份證明文件;
  • 發票、公函、授權書、貨物清單;
  • 其他文件(倘有需要)
發准照的權限實體

簽發出口准照
  • 經濟局 – C組別 (受配額制度約束之紡織品、成衣類產品、其他材料及產品、生產影音光碟之設備)
  • 澳門治安警察局 – E 組別 (武器及彈藥)
簽發進口准照
  • 民政總署 – A組別 (動植物、食品)
  • 衛生局 – B組別 (醫藥產品、化學品)
  • 經濟局 – C組別 (煙酒、汽車、燃油、生產影音光碟之設備及原材料)
  • 電訊暨資訊科技辦公室 – D組別 (無線電接收器、雷達及導航儀器)
  • 澳門治安警察局 – E 組別 (武器及彈藥、爆竹、煙花)

註:上述貨物 之分類組別詳情載於經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長官批示225/2003號所定的出口表(表A)及進口表(表B)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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