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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守則
安全守則
違禁物品
乘客不可攜帶任何數量的以下種類的物品進入飛機艙:
槍械,包括獵槍、氣槍、推膛式槍、訊號槍、起步槍、複製或仿製槍械、弩;
彈藥,爆炸品,包括軍用、商用或自製爆炸品、爆炸裝置、雷管、催淚子彈、榴彈、地雷及其他爆炸軍火、煙花、信號火、複製或仿製爆炸物品或裝置;
原裝或經改裝可引致他人受傷的尖銳或有刀刃物件、彈簧摺刀、重力彈簧摺刀、短劍、七首、闊頭刀、其他真正或禮儀用的刀,不論其刀刃屬何種長度或類型,包括有鞘的刀、短劍、小佩劍、刉刀、解剖刀、碎冰錐、劍、劍杖、內藏刀刃的雨傘、魚叉、矛或箭、專業用具、開瓶器、飛標、短柄小斧、皮下注射針(除非有醫療證明)、長度超過6厘米(不包括銼)的指甲鉗、尖頭指甲銼、尖頭剪刀、刀鋒長度超過5厘米的圓頭剪刀;
指節銅套、球棒、短棍及打穀用的連枷、棍、斧頭、手扣、繩、武術裝置;
含有使人傷殘物質的物品,包括催淚氣體、梅斯催淚毒氣及各類亞磷酸;
容量超過打火機容量的高度易燃物質或火柴、汽油、煤油、打火機液體或裝在沒標纖瓶內的液體;
容量超過500毫升及/或總淨重量超過2公升的氣體容器及噴霧器、二氧化碳筒、滅火筒、氧氣筒(除非有醫療證明);
腐蝕性、有毒及傳染性物品、殺蟲劑、油柒;
磁性物品;
輻射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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