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
清關手續
進口報關 / 清關程序
根據澳門<對外貿易法>規定,凡進口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中表B所載之貨物,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進口准照,並於提貨當日,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凡進口表B以外的貨物,只須於提貨當日提交已填妥之進口申報單,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屬於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須接受市政署作出之檢疫。
當事人可親臨,或可透過一名代理人連同所需文件辦理有關手續。
詳細的報關及清關手續程序可向澳門海關查詢(電話:(+853) 8989 4317、電郵info@customs.gov.mo或閱覽網址 www.customs.gov.mo。)
出口報關 / 清關程序
根據澳門<對外貿易法>規定,凡出口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中表A所載之貨物,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出口准照,並於寄貨當日,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凡出口表A以外的貨物,只須於寄貨當日提交已填妥之出口申報單,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當事人可親臨,或可透過一名代理人連同所需文件辦理有關手續。
詳細的報關及清關手續程序可向澳門海關查詢(電話:(+853) 8989 4317、電郵info@customs.gov.mo或閱覽網址 www.customs.gov.mo。)
轉運報關 / 清關程序
受轉運制度約束之貨物,其運入和運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隔時間不得超過 一百八十日,該期間自貨物到岸之日起算,在例外的情況下,海關可將上款所指的期間延長一百八十日,但僅限延長一次。 須具備轉運准照的貨物,其運入及運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隔期間不得超過十日,該期間自貨物到岸之日起算。
轉運申報單或轉運准照內應清楚說明貨物處於何種狀況及貨物儲存地點,而該地點須受海關監察,未經海關許可前,轉運的貨物不得打開或重新包裝。
出口表(表A)或進口表(表B)內所載貨物,又或因特別制度而須具備轉運准照的貨物,僅可由獲發准照經營的轉運企業轉運。
轉運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中附件三所規定受衛生檢疫或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須通過市政署作出之檢疫。
詳細的報關及清關手續程序可向澳門海關查詢(電話:(+853) 8989 4317、電郵info@customs.gov.mo或閱覽網址 www.customs.gov.mo。)
所需文件
- 已簽發的准照或填妥的申報單表格(根據其有關活動);
- 海運 / 空運提單或其他類似文件;
- 身份證明文件;
- 發票、公函、授權書、貨物清單;
- 其他文件(倘有需要)
詳細的報關及清關手續程序可向澳門海關查詢(電話:(+853) 8989 4317、電郵info@customs.gov.mo或閱覽網址 www.customs.gov.mo。)
發准照的權限實體
適用准照制度的貨物為公佈於出口表(表A)及進口表(表B)或特別法例中。現正生效的出口表及進口表載於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倘進口或出口載於該進口表/出口表的貨物,應當由經第1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條所列的權限部門簽發進口/出口准照後方可進行報關。
倘屬特別法例所規管的貨物,主要為履行國際公約及協議的義務,例如消耗臭氧層物質、瀕危野生動植物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毛坯鑽石等,應由相應專門法例所指的權限實體簽發准照後方可進口、出口或轉運。
目前,本澳簽發准照的部門共六個:
簽發准照部門 | 組別 | 貨物大類 |
市政署 | A | 活動物、冰鮮及生鮮肉類、活魚、奶類製品等 |
衛生局 | B | 藥物(西成藥、中成藥)、試劑、嬰兒奶粉、化學品、消毒劑及農藥、受規管醫療設備等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C | 消費稅產品(煙草及烈酒)、石油產品、CITES瀕危物種及其製品、毛坯鑽石、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前體、光碟及其生產設備等 |
郵電局 | D | 受管制的無線電通訊設備 |
治安警察局 | E | 武器及彈藥 |
交通事務局 | F | 機動車輛 |
註:詳細分類可參照 第487/2016 號行政長官批示。
此外,准照有效期自簽發日起計三十日,須於貨物進口、出口或轉運前向簽發實體申請,並須於貨物進口、出口或轉運時提交予澳門海關清關。
詳細的報關及清關手續程序可向澳門海關查詢(電話:(+853) 8989 4317、電郵info@customs.gov.mo或閱覽網址 www.customs.gov.mo。)